
为了守护考场清风、捍卫考试公平、筑牢诚信防线、杜绝各类涉考违法违纪行为,近期,探花视频 召开诚信教育主题班会,面向全体同学发出诚信倡议,引导学子恪守考试准则、拒绝高考替考、严守诚信底线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。
李萍老师和谷硕老师强调,诚信是立身之魂,求学之基,抵制高考替考舞弊、恪守诚信准则,是当代大学生的自律与操守。随后,两位老师开展了高考作弊案例警示教育重点学习,宣讲关于考试违纪作弊、涉考犯罪的法律法规,提醒大家要严守考纪,诚信应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十条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有违法所得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,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:
(一)组织作弊的;
(二)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;
(三)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;
(四)在考试结束前泄露、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;
(五)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。
依据《刑法(修正案九)》第二百八十四条:
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依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十二条
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,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:
(一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;
(二)组织团伙作弊的;
(三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。
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五十四条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树道德新风,立诚信根基,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。为营造良好考风,培养遵纪守法、自立自律、刻苦学习的作风,在塑造高尚的品格的同时确保高考平稳有序地进行,实现平安高考的目标,请大家做到以下几点:
一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,端正考试态度,严守考纪,自觉维护平安高考目标;
二、在不良念头面前,遵纪守法,严于自律。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,积极学习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刑法(修正案九)》中关于考试违纪作弊、涉考犯罪的内容,充分了解和认识参与高考舞弊对自身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,自觉维护高考良好秩序;
三、提高思想意识,诚实做人、诚信做事,牢固树立“诚信光荣、作弊可耻”的正确观念,不参与高考作弊或组织助考,不要为一己私利担当“枪手”,坚决抵制高考舞弊行为;
四、通过诚信教育及校纪校规、考风考纪教育,我已知晓有关高考纪律的各项规定,如有违反,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分;
五、我将在考试中遵守以下规定:
1.严格遵守国家高考相关规定,不参与高考替考、作弊组织助考等有关事项;
2.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;
3.不在校园张贴广告、散发材料、招募枪手、组织替考、非法助考等广告信息,对发现的涉考作弊线索要及时向学生处报告;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;
4.严格遵守高考纪律和校规校纪,服从学院管理。
本次诚信教育主题班会,进一步夯实了经济学子以诚立身、以信立业的思想根基,切实筑牢了全体学生严守考风考纪、恪守学术诚信的思想防线。未来,探花视频 将把诚信教育融入日常育人全过程,常态化开展学风提醒与诚信引导,持续巩固育人成果,引导学子始终坚守诚信本心,以端正学风护航学业成长,助力学院营造长效化、常态化的清朗育人氛围。


初审:谷 硕
复审:李 萍
终审:黄建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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